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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》,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进口未列入《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》的“新化学物质”,须在生产或进口前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。
境内生产或进口企业为申请人。
常规登记(年生产/进口量≥1吨)、简易登记(年生产/进口量<1吨或符合条件的聚合物)
(理化、健康毒理、生态毒理等)